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保证类型裁判规则10条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66次举报
2016-10-12

4.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标签:保证|保证类型|保证成立|一般保证|信赖利益

案情简介:2005年,电源公司向电器公司供货,电器集团作为电器公司控股股东向电源公司出具复函,载明“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因电器公司未偿货款致诉。电器集团认为其未提供保证担保。

法院认为:本案中,电器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其出具的复函足以使供货方产生信赖利益,相信其会依复函内容承担相应责任。该复函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故在收货方未能清偿货款情况下,电器集团对电器公司不能偿还的货款,应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上市公司对其关联子公司债务偿还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可考虑代替偿还”,足以使债权人产生信赖的,应认定该承诺构成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电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新能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武建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104/31:77);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25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