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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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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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证类型裁判规则10条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50次举报
2016-10-12

3.保证责任性质约定相互矛盾时,按非格式条款认定

——保证合同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约定的保证人责任性质相互矛盾的,应按非格式条款认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性质。

标签:保证|保证类型|一般保证|非格式条款

案情简介:1996年至1997年,化肥厂向银行两次借款共计3800万余元。工业公司与银行所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保证人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款项的责任”。

法院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虽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因该约定系格式条款,双方在合同中又以非格式条款约定工业公司同意必须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还款项的责任,故应认定工业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保证性质上为一般保证。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格式条款约定连带责任担保,但又以非格式条款约定保证人须在借款人确实无偿还能力时才承担偿还未偿还款项的责任,应认定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性质上为一般保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某银行诉某化工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73)。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