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 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88次举报
2016-10-11

4 . 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对以贷还贷借款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并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免责。

标签:保证|担保主体|分支机构担保|以贷还贷

案情简介:1995年5月,玻璃厂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购买原材料,实业公司下属营业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在向玻璃厂贷款当天,又扣划450万元用于偿还旧贷。

法院认为:经营部系实业公司下属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与银行所签保证条款无效,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实业公司应对其中5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450万元,因协议明确载明贷款用途系流动资金贷款,购买原材料,但实际却用于偿还旧贷。债权人银行与债务人玻璃厂恶意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同意,违背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依前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实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对该部分贷款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临安市支行与上海宏广达实业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临安医药玻璃厂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担保人的追偿权没有得到实现,是否还可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何抒,最高人民法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502/18:81)。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