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 因高速路遗撒物引发事故,保险赔偿后可代位求偿
因高速公路管理者疏于养护、巡查或未及时清除遗撒物致使交通肇事损害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标签: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通行障碍|高速路遗撒物
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聘请的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撞上道路上的方钢(前面大货车掉下来的保险杠)致车辆损害。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保险公司支付杨某18万余元理赔款后,向高速公路公司代位求偿。
法院认为:①依《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负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收费公路上遗撒物妨碍通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追究收费公路管理者未履行“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该责任属安全保障责任范畴,在归责和责任承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②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原因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记载,系投保车辆撞路面长形方钢所致。高速公路公司系高速路管理者,其向在该道路上通行的车辆收取相应费用,与交费人之间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本案被保险人杨某履行了缴费义务,高速公路公司应履行道路管理者义务,在巡视和清扫公路过程中及时发现道路上的方钢,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尽快清除方钢。因其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导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后,向高速公路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③考虑投保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驾驶员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因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责任,依双方提交证据,酌定此次事故,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故判决高速公路公司给付保险12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高速公路管理者疏于养护、巡查或未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机动车发生事故并受损害,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8578号“某保险公司与某公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高速公路管理者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责任》(李大华),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224)。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