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标签: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
案情简介:2013年,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郑某所驾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郑某全责。王某修车费用2000元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关于王某车辆修理期间使用中断造成的替代性交通费损失,王某诉请保险公司、郑某赔偿900元。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②关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性费用”,应系已经发生且确有必要发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法院在审核该笔费用产生必要性时,应综合考虑被侵权人年龄、职业及日常出行实际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同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根据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在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期间认定上,应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场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单或重新购置车辆票据等证据综合认定合理的“中断期间”。对非营运车辆的替代性交通费用计算应以事故发生时、事故发生地价格为标准。③本案中,根据王某车辆损坏及维修事实,结合维修天数(5天)、日常需要出行实际情况(以出租车作为“中断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王某住址至工作单位距离(约15公里)及实际需要(按每天两次搭乘计算),并参照侵权行为地出租车费用市场价格,经核算,酌情认定300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因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王某2000元修理费,交通费损失已超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故判决郑某赔偿王某交通费300元。
实务要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3)甬仑民初字第468号“王某与郑某等激动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王光荣诉郑孟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的认定与赔付》(徐冰泽),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