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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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法院案例选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8 则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01次举报
2016-10-11

02 . 涉水驾驶而非暴雨系发动机受损近因时,保险免赔

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而非暴雨构成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近因时,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免责条款|保险近因|涉水驾驶|暴雨|发动机受损

案情简介:2011年,电镀公司投保车辆由法定代表人耿某驾驶穿越隧道时,因两天前暴雨引起隧道积水,导致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就维修受损车辆产生的维修费130万元,保险公司拒赔致诉。

法院认为:①所谓近因,系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因素,系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直接原因。我国《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指损失发生须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当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保险人方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事故隧道积水虽系事故前日该地区降雨所致,但该降雨导致隧道积水事实与事故当日耿某驾驶涉保车辆在积水隧道中涉水行驶事实间并无必然、直接因果关系,而耿某驾车涉水行驶行为与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导致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近因系耿某涉水行驶行为而非暴雨。②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间逻辑关系系保险人与投保人对本属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责任所作特别约定,使其被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故保险合同关于暴雨、发动机进水不同条款保险责任表述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具体来说,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被排除在外。保险公司已就该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故本案中,即使涉保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系暴雨造成,保险公司亦可依责任免除条款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判决驳回电镀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与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涉水驾驶而非暴雨构成《保险法》上近因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2012)锡法商初字第0595号“某电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无锡永发电镀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及适用》(吕纯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242)。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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