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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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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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法人代表被限制出境后和解履行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9次举报
2016-10-10


案情摘要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简称煤炭公司)与徐州三工建设机械厂(简称徐州三工)货款纠纷案,2006年4月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简称泉山法院)依法判决,煤炭公司应偿付徐州三工货款及诉讼费等共计3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徐州三工向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煤炭公司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并采取多种方式转移资产,使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1年初,执行人员通过多方调查得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护照使用率较高,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限制王某出境的申请。今年十一期间,王某在深圳某口岸准备出境时被边防检查站阻止,方才得知自己已被法院限制出境。迫于法院执行力度的威慑,煤炭公司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在法官的组织下与申请执行人徐州三工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权利人终于拿到了被拖欠五年的货款。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出境。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执行,法院对其限制出境,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限制出境不仅是一种打击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威慑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有效方式。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