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拒不执行被处以罚款案
【案情摘要】
苏州本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源生物公司)与苏州苏大赛尔免疫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大赛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作出(2013)园商初字第1239号事判决书,判令:一、本源生物公司与苏大赛尔公司签订的《CELLTECH微量元素项目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注册委托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于2013年8月26日解除。二、苏大赛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源生物公司人民币9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源生物公司向苏州园区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园区法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苏州园区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经查,苏大赛尔公司为一家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23万元,有工业用地6470.5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491.94平方米,且该公司现仍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完全具备履行本案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承诺于4月付20万元,余款5月底付清,但其仅支付第一笔20万元后,余款一直迟迟未付。2015年6月15日,苏州园区法院将苏大赛尔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月30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指责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辱骂执行法官“缺德”。
因被执行人苏大赛尔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侮辱司法工作人员,苏州园区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嗣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和罚款。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