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诈骗案
【案情摘要】
申请执行人陶徐汉与被执行人陈华餐饮服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00元。江阴法院经执行,于2014年8月将陈华拘传到法院。陈华承诺于当年10月底还清欠款,陶徐汉同意暂缓执行。2014年11月10日,陶徐汉向法院汇报称,截止该日,陈华不仅没有归还承诺归还的13000元,还伪造法院公章捏造收条又骗取他28300元。
江阴法院立即对该情形展开调查,陶徐汉陈述称,陈华持通过伪造的盖有法院公章的收条称将通过人民法院向陶徐汉转账8万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到账,以此骗取陶徐汉信任后,再以转账需交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陶徐汉钱款达28300元。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陈华立案。
2015年6月8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华涉嫌诈骗罪向江阴法院提起公诉,江阴法院于同年6月16日依法做出判决,判决陈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仍然需要按照其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当事人不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伪造法院公章捏造收条骗取申请人钱财,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处该罪。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