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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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44次举报
2016-10-10

  徐德江犯猥亵儿童罪案

  【案情概要】2013年8月,被告人徐德江在张家港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教室内,利用其围棋教师的特殊身份对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等人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德江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徐德江利用围棋教师这一特殊身份猥亵多名未满12周岁的女童,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德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点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这类特殊职责人员对幼女进行性侵犯,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性侵意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由于教室并非私人场所,而且是供多数学生使用,具有相对的涉众性,因此,可以将教室认定为“公共场所”。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本案中,被告人徐德江系某围棋培训中心教师,于上课或课间休息时在有十名左右学生的教室里猥亵儿童,严重玷污了教师职业的道德纯洁性,符合《性侵意见》相关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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