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决定给予甲公司警告处罚,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甲公司自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虚构利润。此后,部分投资者诉至法院,认为甲公司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信息真实披露义务,从而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现已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点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甲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甲公司虚构利润的行为已经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认定,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我们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会对投资人信心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会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故虚假陈述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本身也是构成股市大盘指数下跌的原因之一,应作为综合判定甲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