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转载 最高额抵押权种类变更应登记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8次举报
2016-10-08

   【案情】

  201155日,甲银行(贷款人)与乙融资担保公司(借款人)、丙公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甲银行与乙融资担保公司、丙公司在201234月间签订《补充合同》一份,该《补充合同》未在国土部门登记。2012330日,甲银行与丁公司、乙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同日,李某向甲银行出具《连带保证担保承诺书》。410日,甲银行向丁公司交付贷款300万元。在借款期限内,丁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借款利息,甲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遂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最高额抵押财产不及于《补充合同》项下增加的债务,即甲银行对丙公司设定抵押的72187m2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点评】

  最高额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为抵押财产设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未经登记,不产生设立的法律效果。本案中,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案涉土地登记卡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均对应一致,相应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之后,《补充合同》所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除原来的内容外,增加了乙融资担保公司为其他客户向甲银行借款所作担保。就该增加部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案涉债权即属于上述《补充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增加部分。我们认为,《补充合同》所增加的债权种类并非之前已经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所涉担保债权种类,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相应的抵押权则未设立。在未依法进行登记的情形下,甲银行就被担保债权的增加部分主张抵押权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