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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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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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企业间借贷并不一律无效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45次举报
2016-10-08

  【案情】

  20094月,乙公司因公司经营项目推进的需要,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甲方(甲公司)同意借给乙方(乙公司)部分资金,由乙方用于其在开发区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先后十次向乙公司交付借款4500万元。但乙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建设中因故中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将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协议书》并判令乙公司返还借款450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判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根据借款的时间承担约定利息。

  【点评】

  判断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违反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相关金融法规,核心在于审查该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所明确禁止的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具体到本案,甲公司借款给乙公司的行为性质是否属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发放贷款行为或同业拆借行为成为关键。对此,我们认为,非法发放贷款或非法从事同业拆借行为,均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行为的经常性、行为的营利性、行为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存在危害性。而对照查明事实,甲公司无论从借款目的、借款频率、资金来源、利率约定等方面,均不具备上述特征。相反,案涉借款缓解了乙公司资金不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经济发展,故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也肯定了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效力。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