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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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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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九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82次举报
2016-10-07

九、请托债务有违公序良俗

【案情】

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账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2011.8.14。”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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