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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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11次举报
2016-10-06

七、徐谷传犯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概要】201191019时许,被告人徐谷传在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五组的暂住地教其子即被害人徐某某(2007518日生)做作业时,因徐某某不会写数字“5”和“8”,被告人徐谷传即用手抽打徐某某面部数下。被告人徐谷传为督促其认真读书,又从室外扫帚上折下一根竹枝抽打,后又用拖鞋和手抽打。期间,被告人徐谷传用手击打徐某某的后脑部时,造成徐某某的面部和前额分别撞到餐桌。911530分左右,被告人徐谷传发现无法叫醒徐某某,即同妻子邹春英将徐某某送至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30分左右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191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谷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谷传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谷传能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可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谷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本案是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虽然具有教育、管理未成年儿子的法律权利,但应当在法律范围内采取正当可行、有效的方法。被告人徐谷传为让其子徐某某认真学习,采用殴打方法作为教育手段,尽管其在殴打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重伤直至死亡的后果,但其应当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的后果,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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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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