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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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受让人不履行对专利技术的出资义务应返还专利申请权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89次举报
2016-10-05

(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创 2016-09-26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专利权人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对该专利技术进行投资生产,双方共享收益的,该协议合法有效。专利申请权变更到受让人名下后,受让人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将专利技术投入生产、销售,获取收益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专利权人以受让人违约为由要求受让人返还专利,并将专利申请权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应予支持。 

【关 键 词】

民事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合作协议 专利申请权 转让 专利技术 投资生产 共享收益 合法有效 变更 足额出资 违约 返还专利

【基本案情】

200711月,任XX与陆XX公司(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任XX从事各种科学技术的研发,其项目经过陆XX公司论证,如果陆XX公司决定自行投资,则由陆XX公司负责新项目的投资、生产、销售,因其具有办公场地、经营资金及投资开发的综合实力,任XX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改进,由此获得的收益,双方共享。次月,双方签订了《XX轮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任XX以将其拥有的XX轮胎专利过户给陆XX公司的形式与其合作,过户费用由陆XX公司承担。同年12月,双方签订《XX轮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日,陆XX公司向任XX出具《申请权转让证明》,载明:原专利申请人任XX,将其于200311日在中国提交的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自20071213日起转让于陆XX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次年1月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将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人,由任XX变更为陆XX公司。但陆XX公司并未将该技术投入生产。

为此,任XX以陆XX公司的投资款未按时足额到位,已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陆XX公司返还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将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变更到其名下,并赔偿其为索回本案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共一万元。

陆XX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受让人自专利权人处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出资,此种情况下,专利申请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专利申请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陆XX公司将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变更到任XX名下;驳回任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任XX与陆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任XX依约将其所有的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通过法定程序转让到了陆XX公司名下,但是陆XX公司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为该专利技术出资以便将其投入生产,获取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据此,陆XX公司对其是否为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进行了投资具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认定陆XX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陆XX公司应依据任XX的诉讼请求,返还专利申请权,即将专利申请权重新变更到任XX名下。关于任XX要求陆XX公司赔偿其为索回专利申请权而支出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31日修正,自2013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任XX诉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专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L0301022)

【案    号】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06

【案    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0年0129

【权威公布】 被法律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知识产权纠纷》收录

【检 索 码】 I0205132+1GDSZ++0310D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于春辉 祝建军 蒋筱熙

【原    告】任XX

【被    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XX。

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原告任XX诉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为031013XX.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112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于2007126日与被告签订《XX轮胎项目合作协议》,于20071213日与被告签订《XX轮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于20071213日办理了专利号200520037XX.某,名称《XX轮胎》的《专利权转让证明》和专利申请号03101XX.某,名称《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111日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转让。根据协议,被告应该保证投资款按时足额到位。可是,被告的投资款一直没有按时足额到位。从20086月至今,甚至连原告的生活费以及其他员工的工资都没有发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并赔偿原告为索回本案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而产生的误工费8千元,差旅杂费2千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归还专利申请权,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在诉讼中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专利号为2005200378XX.某的专利权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1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内容为,被告拥有办公场地、经营资金,具有投资开发的综合实力,原告从事各种科学技术的研发,原告的项目经过被告论证,如被告决定自行投资的,原告负责新项目的投资、生产、销售,原告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改进,收益由双方分享。除此之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071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XX轮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ZL022785XX.某号XX轮胎专利与被告方合作,由被告对该专利进行投资生产,收益双方共享。由原告将该专利过户给被告,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20071213日,双方还签订了《XX轮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问题。

200712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申请权转让证明》,内容为,原专利申请人任XX,将200311日在中国提交的第03101XX.某号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于20071213日转让给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

20081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将申请号为03101XX.某号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专利进行了投资。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请求将涉案专利申请权求变更到自己名下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申请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形成如下法律关系:原告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出资将该技术投入生产,由此产生的利益由双方共享。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被告,但被告违约,并未将该技术投入生产,从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原告要求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回到自己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号为031013XX.某名称为XX轮胎的专利申请权变更到原告任XX名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陆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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