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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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江苏法院2015年度典型案例扫描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75次举报
2016-10-02
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危害公众健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在逃,另案处理)从被告人王锡铮处租用一间平房用作经营病死猪肉的加工作坊,把从周边地区养殖户处收购的病死猪运至该作坊,经简单切割加工后,销售给被告人马玲、曹元玲、杨玉英等人,共计销售40000余斤,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陈锦虎明知被告人李先红、洪立亚与葛修田经营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冰库储存病死猪肉。被告人王电元明知被告人马玲经营病死猪肉,仍受其雇用参与经营病死猪肉。被告人胡纪坤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肉,销售给被告人曹元玲,销售金额人民币100152元。被告人曹元玲明知被告人胡纪坤、李先红、洪立亚提供的猪肉为病死猪肉仍予以收购,销售给其他经营户,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杨玉英在明知葛修田提供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情况下,收购病死猪肉1000余斤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杨海洋在明知被告人马玲提供的猪肉为病死猪肉的情况下,收购病死猪肉4638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6万余元。
常州新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先红、洪丽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马玲、曹元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十六万元。其他被告人亦处以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为人以收购的病死猪为原料加工成猪肉,并将猪肉销售流入市场,虽未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威胁公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犯罪人数众多,在常州地区有一定影响,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