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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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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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江苏法院2015年度典型案例扫描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2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08次举报
2016-10-02
“南京虐童案”引发教育反思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征琴提出上诉。南京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入选人民法院报评出的2015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南京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自案发时起就受到舆论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现状的反思。本案的审理及司法裁判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理念: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虽有教育管理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将以公权介入。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