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案
裁判摘要:污水处理厂工程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便投入使用,且拒不履行环保厅的行政处罚。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院应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所作为。
基本案情: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开工建设,于2009年9月经试运行后投入使用。但该厂三期工程在投入运营前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12年12月5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经巡查发现后,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作出了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复议,2013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7月17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催告。在发出催告通知后该厂仍未主动履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该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在试运行期满后仍然进行运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三期工程的实际运行、管理者城东污水处理厂作为处罚主体进行处罚并无不当。因城东污水处理厂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省环境保护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环罚决字[2012]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内容具体明确,处罚行为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主动缴纳罚款25万元,该部分处罚内容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故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省环保厅作出的苏环罚决字[2012]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责令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三期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直至验收合格。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