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贾荣娣不服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案
裁判摘要:住宅小区内开设饭店,虽经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审核,获得了环保审核登记,但业主作为第三人,认为该饭店影响到其居住环境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原告贾荣娣系镇江新区丁卯江南世家2幢302室的业主。2010年5月14日,第三人龙鑫源酒楼通过被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分局)的审批,在丁卯江南世家002幢1-2层0120号门面房地址建设酒楼。第三人油烟排污口在原告户北面窗下,离原告窗户距离为2米,北面外墙悬挂第三人四台空调外机。原告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审批行为。被告辩称原告不居住在该小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楼房,本案所涉楼房在此规定实施前已经落成使用,故不适用该技术规范;且审批前进行了听证公示,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荣娣所有权的房屋与龙鑫源酒楼为楼上下关系。新区环保分局对该酒楼作出的审批行为与贾荣娣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对该审批行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本案中,龙鑫源酒楼的油烟排污口与贾荣娣北窗户距离为2m,与环境保护部颁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距离不应小于20m的要求相差甚远,新区环保分局的审批行为显然不符合该规范。该技术规范于2010年4月1日实施,是进行建设项目环境预审的技术规范的依据,新区环保分局对龙鑫源酒楼审核时间为2010年5月,应当适用该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同时也是法院审查新区环保分局做出审核的依据。尽管新区环保分局审批时启动了听证程序,但听证通知未告知贾荣娣,故其听证程序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做出判决:撤销2010年5月14日被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新区分局对第三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登记)表》的审核。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