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南通环洁新能源公司废旧轮胎土法炼油环保行政处罚案 【裁判文书】
裁判摘要:南通环洁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洁公司)利用废旧轮胎非法土炼油,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没有相应的防治污染设施配套,导致工业污水直接排入农村灌溉渠等,农村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其行为属于非法土炼油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以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1日,环洁公司在如东县双甸镇双南村租用农田建厂,生产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日产生废水50公斤左右。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后派员核查,发现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也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并渗漏至外环境。经监测,环洁公司总排口废水中的CODcr和石油类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309倍和71.4倍。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12月31日,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再次进行现场监察,发现公司水除尘装置排水通过暗渠,最终排入厂区西侧农田灌溉渠中。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经听证后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东环罚字[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南通环洁新能源有限公司停止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项目生产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处罚。环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如东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环洁公司仍不服,以其生产项目是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废水量并未超过环境的承受力,不造成水污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环洁公司不服,以其进行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生产时,对周围不存在水污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由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洁公司进行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有工业废水排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进行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建设的同时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方可投入生产。环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已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其废水经过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直接或间接渗漏至厂区周围的农田灌溉渠中,产生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环洁公司停止废旧轮胎裂解燃料油和碳项目生产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处罚并无不当,依法维持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