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陈加汉诉荣程物业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物业公司出租门面房并允许门面房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对餐饮经营产生的油烟、污水等污染未予正常管理,长期影响相邻物业权利人日常居住生活环境,侵害其环境权益。
基本案情:2010年7-9月,荣程物业公司先后将四间门面房分别租与杨明生、黄加平、赵林三人,门面房位于陈加汉房屋楼下。承租人均将承租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餐馆排油烟管道均位于门面房后侧,管道有油污溢出,其下排雨水道中油污沉积较严重,其中赵林承租的26号门面房靠近陈加汉102室房屋一侧,排油烟口紧邻陈加汉阳台窗户。区环境监察大队因接到群众投诉本案所涉餐馆油烟扰民问题,于2012年4月至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门面房厨房油烟直排扰民,废水无隔油沉淀处理设施,限荣程物业公司于同年5月10日前完成三家餐馆的油烟排放管道和隔油沉淀池建设,做到不扰民。陈加汉起诉要求荣程物业公司而非黄加平等三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荣程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门面房出租给黄加平等三人使用,其明知三人将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而餐饮经营中产生的油烟与直接排放的污水会对相邻物业权利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居民小区环境污染,但其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放任油烟、污水扰民事件发生,损害了相邻物业权利人的权利。且荣程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陈加汉日常生活居住的环境长期受到黄加平等人经营餐馆排放的油烟及污水的影响,荣程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餐饮经营者油烟与污水排放的行为致使陈加汉正常的居住生活环境发生改变,此种侵害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会给环境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痛苦,且环境侵权行为本质上是改变环境的行为,环境受害者对保持其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即是对延续其健康和生命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侵害此期待利益,便侵害了环境受害者的人格利益。2013年4月判决荣程物业公司十日内排除仍经营餐饮的24号、25号门面房的油烟妨碍,并对该门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饮经营废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毕;荣程物业公司赔偿陈加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