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耿玉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固体废物案
裁判摘要:走私进口废物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对于走私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走私的故意,并实际实施了走私行为,就成立走私罪。具体的走私罪名应当以其实际走私的货物而定,走私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走私的物品具体归类为城市垃圾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合肥和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耿玉萍在该公司进口废旧纸过程中,违反我国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与符志昌(另案处理)合谋后以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先后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固体废物。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656.156吨货物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7日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耿玉萍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耿玉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耿玉萍提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