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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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江苏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二十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48次举报
2016-10-01

2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案情】2011104日,被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严某相撞,致原告严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严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用73455.14元,其中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17343.43元。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后原告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72076.5元。救助基金办公室则作为第三人要求原告严目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7343.4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刘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救助基金办公室垫付的医疗费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刘某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44385.47元,原告严某需返还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17343.43元。

  【点评】为确保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影响救治,保障受害人权益,我国建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补充,保证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未参加交强险或者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符合上述情形的事故受害人或近亲属,可持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病历资料、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垫付。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事故责任人负有偿付垫付费用的义务,收到垫付款的受害人或近亲属也负有返还垫付费用的义务。如因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可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江苏省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力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截止2012年年底,全省救助基金垫付总额已达1.32亿元,5000多名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但垫付费用追偿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基金的良性运行,广大事故责任人、受害人应充分认识救助基金制度救死扶困的作用,符合救助情形的,及时申请救助,得到救助后,依法、及时履行偿付、返还垫付款的义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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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