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何某、陈某某、卞某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0日至同月26日,被告人何某(男,1995年1月11日生)、陈某某(男,1995年2月15日生)、卞某某(男,1996年9月19日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等地,采用持钢管殴打等手段,先后实施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卞某某参与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共计375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2起,劫得人民币共计275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案例评析
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均已辍学,但游手好闲,整日不务正业,他们有目的地选择比自己弱小的未成年学生,并在学校周边多次作案,造成恶劣的影响,很多学生上学放学需要家长接送。
审结此案后,为了提高在校生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7月5日、8月27日向吴江区教育局、相关学校发放了(2013)吴法建字第6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采取加强法律教育、加大安保监控巡查力度、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等措施,以期给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司法建议发出后,引起教育局及学校的高度重视,区教育局普教科和安全科于2013年7月中旬向各中小学发函,要求各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自保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校园周边环境巡查整治,并于2013年7月24日将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回函法院;相关学校在新学期开学后,积极落实建议书中及司法局的建议和要求,并于2013年9月15日回复函中感谢法院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