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5月27日生)和其女朋友崔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一网吧内遇到被害人董某某(1995年9月30日出生),董某某因当时急需用钱,被告人刘某借给董某某500元,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次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归还700元钱后,被告人刘玄仍以让被害人再多还钱为由迫使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并将董某某带至徐州市朝阳公寓多次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年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扣留被害人董某某户口,并迫使被害人董某某向被告人刘玄出具借款3万元的借据。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以卖淫为目的在江苏省徐州市朝阳公寓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妇女尚某某,并让被害人尚某某出具向被告人刘某借款1500元的借据后迫使被害人尚某某在徐州市朝阳公寓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年2月下旬。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胁迫还钱等手段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刘玄系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被告人刘某而言,其父母在居住地本市贾汪区大吴镇经营一宾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对刘某疏于管教。未成年子女过早交友、在外租房居住,长期不在家生活。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过早恋爱、交友,在外租房居住,性观念过于随意开放,宾馆对未成年人住宿登记管理不严格等等,都为未成年人走入歧途提供了便利条件。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未成年女性人身权利。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对于女性未成年人性的不可侵犯性缺乏认识,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创伤缺乏必要的认识。
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作为未成年女性,应慎重交友,尽量不出入宾馆、网吧等场所,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要机智应对,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侵犯和损失。同时,交友、恋爱与异性接触要自尊、自重、自爱。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