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应担责
【案情】
2014年6月5日,原告丁某看到网络平台上某数码通信店在其页面中宣称:本店销售的产品保证是原装正品大陆行货的,请大家放心购买……在我们这绝对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原告遂在该店铺购买三星SCH-I959 S4电信版手机一部(串号:355693052165506),花费3030元。后因手机故障原告丁某去维修部门维修,被告知该手机已经有两次维修记录。该手机商家为廖某某。2015年2月9日,原告丁某委托质量检验站对上述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三星SCH-I959(串号:355693052165506) 该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某在销售时承诺其所售商品为质量合格产品,但检测结果显示该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视为假冒产品。被告廖某某的行为属于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的情形,应认定为欺诈行为。遂判决:被告廖某某退还原告丁某货款2999.7元并按照购买手机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丁某8999.1元。
【点评】
手机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用品,商家出售手机中的欺诈行为也经常发生。根据信息产业部(2001)11号令《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和在国内销售。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凡粘贴伪造、假冒进网许可标志的电信设备,均视为假冒产品。对于出售给消费者的手机,如果对于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系伪造的,构成欺诈,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