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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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691次举报
2016-09-26

  8、未足额交纳保费旅行社有责要赔偿

  【案情】201110月,陈某母女二人与A旅行社签订散客国内旅游合同,约定陈某母女二人参加由A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四日游。在陈某交纳的旅游费用中,包括2//天的人身意外险保险费。A旅行社提交的《保险承保确认书》载明,每人保费4天共2.8元,其中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额为1500元。20111031日,陈某在银子岩出口下阶梯时不慎跌倒,经医院诊断确认为骨折,建议住院治疗。陈某先后在医院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1861.58元,事后仅得到理赔款1592.52元,尚有医疗费269.06元及误工费等未能获赔。陈某诉至法院,主张A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标准交纳人身意外险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陈某以保险方式避免意外伤害造成自身损失的合理期待难以实现,要求A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309.0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按照与A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每人交纳保费8元,《保险承保确认书》却显示每人交纳保费2.8元,A旅行社称5.2元系保险公司给其的优惠,未提供证据证实。A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投保了与其交纳的每天2元保费相对应的足额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保险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陈某开示过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项目和保额,陈某基于交纳了保费就应享有相应权利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对于陈某因本次旅游途中受伤所引发的误工费等,其总额并没有超出通常情况下的合理预期,A旅行社未尽到相关保险的投保责任和告知义务,应予合理赔偿。遂判决A旅行社赔偿陈某医疗费269.06元、误工费3000元。

  【点评】外出旅游,因需面对陌生的环境及乘坐多种交通工具,即意味着快乐和风险共存,而为旅游者办理人身意外险,正是确保旅游者在遭遇不测后得到及时赔偿的一种利益救济措施。本案中,陈某按照与A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每人交纳保费8元,但《保险承保确认书》却显示每人交纳保费2.8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A旅行社私自截留保费,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又构成违约,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基于A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判令由其自行承担,也就在情理和法理之中了。本案提醒旅游者外出旅游前务必要认真审查旅游合同中载明的保险种类及保额,同时也警示旅游经营者在从事旅游服务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切不可心存侥幸。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