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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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破产清算典型案例6则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4次举报
2016-09-23

  3.关联企业合并重整过程中,“衡平居次”原则运用

  ——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程序中,可依据个案具体情形采取“衡平居次”原则确定关联企业互负债务不受清偿等的内容。

  标签:破产|合并重整|衡平居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

  案情简介:2010年,法院分别受理食品公司及其3家家族式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本案情形:各家企业间存在互负债务不真实、同一性质债权存在不同的关联企业担保单位、分别立案情形下债权人存在重复申报现象,且无外来意向投资人投资方案。

  法院认为:①存在相互担保或代偿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合并破产模式时,实践中通常采用实质合并原则,即关联企业因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在法院破产程序中应视为一个法律主体,不同企业财产统一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同一债权人只计算一次债权金额而不再因关联企业担保单位多少而叠加计算,关联企业互负债务则因主体混同而消灭,从而真正实现债权清偿实质公平。②本案中,因食品公司及其3家关联公司分别具有房地产项目的政策倾斜优势、食品加工资质及品牌优势,各自具有重整价值,结合4企业相互间资金走账频繁,债务审计无法完全反映企业真实负债情况等问题,采取了“分别立案、合并重整”模式。本案虽系依合并破产思路而进行,但并未采取实质合并原则。③针对关联企业互负债务不真实性问题,因破产企业已由管理人予以代表,指导管理人放弃关联企业互负债权债务程序权利的行使以免压制少数债权人的利益表达,并在重整计划中依“衡平居次”原则明确关联企业互负债务不予清偿。针对同一性质债权因关联企业担保单位多少导致的不同清偿率,指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同一债权人清偿范围只计算一次债权额。针对分别立案情形下债权人重复申报情形,因重整计划清偿率相较清算情形下清偿率具有溢价空间,以只计算一次债权额总和作为清算情形下模拟清偿率内部计算依据,并以此为底限确定重整清偿率的溢价空间。依上述思路制定的重整计划,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在相关数据明确基础上由债权人自行计算合并破产情形与分别破产情形的自身利益格局调整,以此获得合并破产的正当性基础。④在制订重整计划中,在无外来现金流注入破产企业情形下,本案针对债权人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不同预期,在重整计划中依“以股抵债”思路设置了债权交易制度,即将债权按比例折算为企业股份,债权人可在接受企业或有补偿基础上选择入股并追加投资、入股但不追加投资等方式,并针对具有变现债权意愿的债权人设置债权交易市场,在设定由追加投资债权人确定保底价格来受让相应债权所对应股份基础上鼓励债权人自行交易。

  实务要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程序中,可依据个案具体情形采取“衡平居次”原则确定关联企业互负债务不受清偿,并可在重整计划中确定互保企业的相同债权人以一次清偿为限而非叠加清偿的内容,进而在债权人会议表决基础上实现实质性公平清偿的《破产法》基本原则。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终(2010)浙杭商破字第1、2、3、4号“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见《浙江溢佳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破产重整案——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司法探索》(陈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