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吴志刚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志刚明知张建民购买毒品系用于向他人出售贩卖,而为其介绍联络毒品出卖人朱崇高,促成毒品交易,吴志刚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吴志刚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其对本案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吴志刚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泰高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志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