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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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合同纠纷裁判规则9条之九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05次举报
2016-09-21

9.超市与供应商约定利润分配,不属“无条件返利”

——超市依供应商销售或进货额比例收取返利,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约定,不属行政规章禁止的“无条件返利”。



标签:合同效力|行政规章|保底利润|无条件返利



案情简介:2010年,商贸公司诉请购物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0万余元。诉讼中,商贸公司主张双方所签购销合同约定的“月折扣”4.5%实质系“保底返利”,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商务部等五部门2006年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6条第4项明确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一般认为,如超市根据销售额或商品进货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可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的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3条及前述管理办法规定,应属有效。但若超市滥用优势地位规定供应商无条件返利的,则属超市向供应商收取保底利润,转嫁经营风险,违背共担风险的联营原则,约定应为无效。②本案中,购物公司与供应商商贸公司之间约定的“月折扣”,系购物公司按供应商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属双方对销售利润分配约定,应属有效,判决购物公司给付商贸公司货款59万余元。



实务要点:超市根据销售额或商品进货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返利,可视为双方对经营利润分配的约定,符合《民法通则》第53条及《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应属有效。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2)二中民二终字第151号“某商贸公司与某购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胜腾商贸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无条件返利的认定》(梁凯江、张惟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224)。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