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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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未成年女性拍裸照侮辱女同学未造成恶劣影响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961次举报
2016-09-20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为报复,对受害人实行殴打、拉扯头发等暴力行为,又逼迫受害人脱光衣裤,同在场人员围观取乐,且用手机拍摄其裸照并传播给在场人员的,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但鉴于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为初犯,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加之在场人员皆为女性,并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故对行为人应减轻处罚。结合司法部门对行为人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行为人应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键词】

刑法 刑罚裁量 强制侮辱妇女 缓刑 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 自首 适用条件

【基本案情】

林XX、楼XX、陈XX、黄XX均系未成年女性。2013410日,林XX因认为陈XX辱骂过自己,遂联系楼XX、黄XX一同前往陈XX所在学校光泽县X中学,欲对其进行报复,因陈XX发觉躲藏,林XX等人未找到陈XX。当日晚,林XX请他人帮忙约出陈XX,并进入光泽县X超市后的巷子里,林XX、楼XX二人先后以打耳光、揪头发等方式对陈XX进行暴力殴打,致使陈XX鼻部受伤出血。之后,林XX又逼迫陈XX脱光衣裤,为其拍摄裸照十余张,传送给在场人员,并同在场人员对陈XX进行围观取笑。当晚陈XX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陈XX鼻部及面部受钝物损伤,伤情为轻微伤。在陈XX报警后,林XX、楼XX等人将其裸照从手机中删除。

公诉机关以林XX、楼XX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未成年女性为报复女同学而纠集多名女性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其脱光衣服,为其拍摄裸照后向在场人员传播。案发后,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进行赔偿并且得到对方原谅的,可否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XX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楼XX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林XX、楼XX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缓刑亦称暂缓刑罚,是指为被判处刑法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以内,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即不予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此种规定原因在于,对于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以教育矫正为主要目的,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认识、悔罪态度等方面定罪量刑。并结合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心理状态等因素,对其进行帮教,寓教于审,达到感化挽救的效果。其中,在女性未成年人强制侮辱妇女案件中,量刑方面要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在未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认罪态度良好并得到对方谅解的行为人,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即判处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同时,根据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在减轻处罚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前述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

行为人出于报复心理,对未成年女生进行殴打、撕扯头发、强迫脱光衣物、强行拍摄裸照并传播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但考虑到行为人系未成年人,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侵害人的裸照只于在场人员中小范围传播并已经主动删除,其侮辱行为造成的损害较小。结合行为人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了对方谅解的情况,应对其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同时,考虑到行为人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关司法部门亦建议对行为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应认定行为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应当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三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林XX、楼XX强制侮辱妇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7)

【罪    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十七起校园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2015年918日)

【检 索 码】 P0815++185FJNPGZ0314B

【审理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林XX 楼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楼XX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1017时许,被告人林XX认为其被陈XX辱骂,纠集楼XX、黄XX(均为未成年女性),到光泽县X中学找该校学生陈XX(女,未成年)欲行报复,因陈XX警觉躲藏,林XX等人寻找未果。当日20时许,林XX通过他人将陈XX约出并带到光泽县X超市后面的巷子里,林XX与楼XX先后对被害人实施摔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鼻子流血,此后,林XX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陈XX因害怕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X红、与楼XX及在场的另二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XX使用手机对陈XX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尔后将照片通过手机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XX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法医鉴定,陈XX的鼻部及面部的损伤为钝物伤,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楼XX与林XX等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XX、林XX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XX、楼XX系初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等情节,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林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楼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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