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墓碑并非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唯一方式,死者的配偶依照死者生前作出之声明未将死者子女的姓名雕刻在墓碑上,系遵照死者声明的行为。未侵犯其子女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关键词】
民事 一般人格权 墓碑 死者 寄托哀思 生前声明 子女 姓名 悼念权 侵权
【基本案情】
关X、关XX系关书聪之子女,关书聪与王XX婚后又生一女王X。关书聪死后,王XX与车X结婚。后王X由他人代书作声明书一份,内容为:从立此见证之日起至我死亡之时,不允许女儿王X及其丈夫、子女,继女关XX及其子女,继子关X及其子女到其家中或医院等处探望自己,只有其妻子车X可以陪伴;故去后不必通知上列人员,骨灰由车X保存,不允许他们悼念;去世后妻子的名份只留给车X;在任何牌位或碑铭等具有悼念意义的地方只列车X为妻子。王XX死亡后,车X遵照声明,在墓碑上只刻车X为其妻敬立,没有关X、关XX、王X的名字。
关X、关XX、王X以车X未在其父亲的墓碑上刻其姓名的行为侵犯其追思、悼念父亲的权利,给其造成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X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重新更换王XX墓穴的墓碑,刻上其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争议焦点】
死者的配偶依照死者生前作出的声明未将死者子女的姓名雕刻在墓碑上,该行为是否侵犯其子女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关X、关XX、王X之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尽管悼念权不是法定的民事权利,但由于其包含在身份权的范畴之内,因而法律应当对其予以保护。虽然在墓碑上雕刻亲属的名字是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但死者的亲属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悼念、祭奠活动。本案中,王XX生前曾留有不准在墓碑上雕刻于XX等人姓名的声明,该声明是王XX的个人意愿,车X未在王XX的墓碑上刻于XX等姓名的行为是遵照声明的行为。而且,于XX等仍可通过其他方式对王XX进行悼念。因而车X的行为并未侵犯关X、关XX、王X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关X、关XX、王X诉车X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人身权法·其他人格权·祭奠权(P09048)
【案 号】(2010)西民初字第5548号
【案 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08期(总第619期)收录
【检 索 码】 C0201++9++BJ++XC0310C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原 告】 关X 关XX 王X
【被 告】 车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关X、关XX、王X。
被告:车X。
原告关X、关XX系关书聪(化名)之子女。1958年6月,关书聪与王XX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王X。1996年8月关书聪死亡。1998年10月,王XX与被告车X结婚。2002年12月5日,王XX由他人代书做声明书一份,内容为:“……1.从立此见证之日起至我死亡之时,均不允许下列人员到我家中或医院等处探望我,只有我妻子车X可以陪伴我:……女儿王X及其丈夫、子女,继女关XX及其子女,继子关X及其子女。2.我故去后不必通知上列的所有人员,骨灰由车X保存,不允许他们悼念。在车X去世后,由她的儿子将我二人的骨灰合并,撒入大海,完成我的心愿。......3我去世后妻子的名份只留给车X。在任何牌位或碑铭等具有悼念意义的地方只列车X为我的妻子。”该声明书经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
2009年3月18日,王XX死亡。被告在王XX的墓穴前立墓碑一块,写有“爱夫王XX之墓,生于一九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故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妻车X敬立”。此后,三原告认为作为王XX的子女,对其父有权进行悼念、哀思并在父亲的墓碑上署名,被告未在三原告父亲的墓碑上刻原告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追思、悼念父亲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无法补救的精神伤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重新更换王XX墓穴的墓碑,刻上三原告的姓名;被告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悼念死者不只有在墓碑上刻原告的名字这种方式,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悼念、祭奠活动。据王XX生前留有声明书的意愿,被告车X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重新更换王XX墓穴的墓碑,刻上三原告的姓名及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之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关X、关XX、王X之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