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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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08次举报
2016-09-15

四、单兴明欺骗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

——从严惩处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8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巩固村郑所组一网吧内认识翁某某、刘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后将三人带至一出租屋内,拿出冰壶和冰毒,谎称是水烟,演示吸毒过程给三人看,并提供冰毒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单兴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处,多次容留翁某某、刘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冰毒。2013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单兴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园其女友租住的车库内向翁某某、刘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冰毒。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11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单兴明欺骗他人吸毒,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单兴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单兴明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单兴明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评析: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认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难以抵御毒品的侵袭,往往也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会遭受巨大的伤害,甚至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单兴明欺骗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