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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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辽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如何适用?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839次举报
2016-09-14

刘晓明诉杜胜、张建革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这是辽宁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之一,下面有详细的内容。

编者按:有朋友提出该案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但辽宁高院公布的这个案例恰恰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作了缩限解释。个人之间因雇佣保姆、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生活性劳务关系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的雇佣关系,则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船员受伤致残雇主赔偿

  【关键词】民事人身损害雇主责任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

  裁判要点

  1、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中计算赔偿标准所指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即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的机关所在地的相关居民收入确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辽丹渔23900渔船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张建革。原告刘晓明受雇于辽丹渔23900渔船的实际经营人被告杜胜,在该渔船上担任船员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刘晓明的经常居住地为吉林省通化县。2011718日,辽丹渔23900渔船在我国891渔区附近海域实施渔业捕捞作业时,与一艘商船发生碰撞,致使受害人刘晓明颅脑严重损伤。刘晓明经抢救后送至山东省烟台市台山医院救治,共计住院治疗127天,住院期间两人陪护,该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均由杜胜支付。刘晓明所受伤害经司法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并出现精神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及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语言能力丧失严重、肌体张力高,活动受限,分别构成四级及十级伤残各一处,出院后需要人长期陪护。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住院期间应适当增加营养。刘晓明因伤误工时间为自刘晓明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定残前一日止共计365天。刘晓明住院及各种检查、鉴定等共计支出交通费5013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鉴定检查费369.5元。刘晓明出院后收到杜胜另外给付款项34600元。
  2012年大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为24276元,2012年吉林省居民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为26822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于2012820日作出(2012)大海东事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一、杜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晓明残疾赔偿金117817.4元、误工费11548.6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13元、检查费369.5元、营养费1905元、护理费22472.31元,扣除刘晓明收到的杜胜给付的34600元,杜胜应当给付126525.81元;二、驳回刘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晓明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1日作出(2012)辽民三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大连海事法院(2012)大海东事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关于误工费、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的赔偿数额;二、变更大连海事法院(2012)大海东事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杜胜应给付刘晓明残疾赔偿金为344719.2元、营养费为63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36738.56元,出院后护理费为125980元;三、杜胜应给付刘晓明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四、驳回刘晓明的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人之间因雇佣保姆、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生活性劳务关系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形成的雇佣关系,因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对雇员负有指挥、监督、管理职责,雇主应为雇员提供更为充分的劳动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雇主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为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杜胜系从事商业性捕鱼作业的船舶经营人,与船员刘晓明形成雇佣关系,而该船所有人张建革没有参与经营,并非雇佣关系责任主体。刘晓明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对受伤的发生或扩大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雇主的杜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大连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管辖地域跨越辽、吉、黑三省,在不同地区设有派出法庭。由于法庭仅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能成为受诉法院。本案虽然在大连海事法院东港法庭审理,但受诉法院仍为大连海事法院,确定残疾赔偿金亦应以大连海事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鉴于大连海事法院机关所在地大连市为计划单列市,本案应以大连市的相关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来自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20140430104447618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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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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