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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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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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各地高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审判规则六条之五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009次举报
2016-09-14

案例五

【规则解读】 被告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主管人员信任,使用空头支票作为质押,获取贷款,且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空头支票|高利贷|骗取信任

案例索引:(2014)辽刑二终字第34辽宁省高院《被告人王余丽贷款诈骗二审裁定书》合议庭:李峥 王钰 周发遴

案情简介:2011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余丽与被告人王晓倩谎称为亲姑姑侄女关系,利用大连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丛**对王晓倩的信任,虚构贷款用途,由王晓倩作为担保人,以空头的百意达公司的转账支票作质押,以百意达公司的名义向**公司贷款2700万元,到期归还400万元,尚欠2300万元。上述款项中有1600万元通过王晓倩个人账户转到王余丽个人账户用于偿还王余丽所欠高利贷,有700万元直接从王晓倩的账户转出用于偿还王晓倩所欠高利贷。

裁判结果:经查,通过在卷佐证的书证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上诉人王余丽诈骗所得大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余款由其安排王晓倩偿还被其所骗取的借款,此节事实不仅有同案犯王晓倩证实,还有书证及证人张甲、贾**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相互合谋,使用空头支票作为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事实清楚,同时,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