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杜杰锋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703118383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8:30-21:59

【典型案例】各地高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审判规则六条之四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03次举报
2016-09-14

案例四

【规则解读】 被告人在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合同,获取银行贷款,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法经营|按揭贷款

案例索引:(2013)甘刑二终字第33甘肃省高院《王军犯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周少龙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张瑗 田亮 李天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军于2004年间,以筹措经营资金为名找时任交通银行兰州分行信贷员的被告人周少龙帮忙贷款。因王军不具备贷款条件,二人便预谋以办理甘肃科教城经济适用房,个人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交通银行贷款。200412月至20066月间,被告人王军、周少龙冒用门某某等32人的名义,由周少龙利用在其处曾申请办理贷款的部分人员证明材料,及二人伪造的相应客户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私刻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人事处甘肃省科教城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伪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工行安宁支行、甘肃大地监理有限公司、兰州金狮装饰有限公司、甘肃河西水电开发公司、甘肃解放汽车销售公司、兰州高新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上述32人的收入证明,提交银行信贷部审核通过,先后骗取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贷款32笔,共计5622万元。被告人王军将上述贷款用于非法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军在其公司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人周少龙共谋,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550余万元,后将所贷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甚至部分用于非法经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在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诈骗事实清楚,后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活动,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