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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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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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各地高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审判规则六条之二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224次举报
2016-09-14

案例二

【规则解读】 被告人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信用社申请并取得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虚假合同|还款能力|伪造产权证明

案例索引:(2014)鲁刑二终字第30山东省高院《刘霞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朱云三 张霞 唐驰

案情简介:20113月,被告人刘霞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贷款的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购销药材、医疗器械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药材、医疗器械购买合同,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应他项权利证明书作担保,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寨分社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高息借款及投资。20123月份贷款到期,魏某借给刘霞400万帮助其偿还贷款,刘霞还通过袁洋借了杜某150万元还贷款。前述900万元贷款授信是2年,批准借款期限是1年,信用社规定只要按期偿还贷款,在授信期间,利用上次贷款资料,可以继续办理贷款,这样刘寨信用社又分4次给刘霞办理贷款880万元。贷出后归还魏某400万元,归还杜某150万元。2012109日,被告人因无能力偿还贷款,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以偿还高利借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霞明知其无归还能力,仍通过编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故意,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理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被告人骗取贷款的行为事实清楚,且将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明显与申请贷款时所述理由相悖,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