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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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毒品典型案例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3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94次举报
2016-09-13

案例1

陈浩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喜库贩卖毒品案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

且均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男,汉族,1971426日出生,无业。198910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7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喜库,男,汉族,1962107日出生,无业。199611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9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5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毒品藏于其辽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201198,被告人陈浩亮到广东省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011925,被告人陈浩亮再次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同月28日,陈浩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所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浩亮住所内查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683.32,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甲基苯丙胺片剂2.05。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陈浩亮、于喜库已于20149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