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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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第305号)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4183次举报
2016-09-10

——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 审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马汝方,男,49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02年4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凤仙,女,46岁,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02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光,男,35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明华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02年4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兰增,男,40岁,大专文化,原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行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01年9月1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马汝方、徐光、马凤仙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兰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兰增单独及伙同被告人马汝方犯挪用资金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汝方、徐光、马凤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兰增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兰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汝方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还,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第1款、第272条第1款之规定,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汝方辩称:其没有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去贷款,贷款出了问题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没有很好履行手续,其本人也不具备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汝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国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是客观不能归还;马汝方与赵兰增在挪用资金方面没有共谋。
  被告人马凤仙辩称:马汝方从未指使其做过什么,其未参与过贷款的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凤仙没有参与贷款诈骗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徐光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光是出于无知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系本案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兰增对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不持异议,同时辩称指控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赵兰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欠妥;对贷款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赵兰增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银行监管不严也是主要原因,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7年9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所属子公司北京硬视兄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兄弟公司)、北京硬视多媒体开发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视多媒体公司)不具备高额贷款和提供担保的条件,在无保证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银行高额贷款,指使明华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光采取变造、虚构硬视兄弟公司、硬视多媒体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将硬视兄弟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3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330万元,将硬视多媒体公司的注册资金28万美元变造为12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张爽,并将两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大,以硬视兄弟公司为借款人,以硬视多媒体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中的100万元转至明华公司,其余款项均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
  1997年11月,时任明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在明知明华公司无高额贷款及担保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贷款,指使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徐光使用马凤仙提供的北京市西城区明珠制衣厂(以下简称明珠制衣厂)、北京市今捷易通经贸公司(以下简称今捷易通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变造,将明珠制衣厂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40万元变造为1000万元,将今捷易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20万元变造为1200万元,并对两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进行变造,以明珠制衣厂为借款人、以今捷易通公司为保证人,分两次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0万元。该贷款人到马汝方等人以明珠制衣厂的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其中650万余元转至明华公司账上,其余150万余元用于明华公司的债务及其他事务支出。
  1998年1月,时任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马汝方,伙同徐光、马凤仙采取变造北京华视通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华视通公司)、北京燕智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智忠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贷款证明文件的手段,将华视通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人民币1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由马汝方变造为马凤仙,将燕智忠公司的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造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华视通公司为借款人,以燕智忠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骗取贷款计人民币500万元,该贷款大部分被明华公司使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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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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