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刘某某诉某机电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终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拥有专利号ZL200920248191.8,名称为“一种双馈发电机模拟实验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刘某某认为该技术是其提供的,请求法院确认该专利权应归其所有。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专利权权属维持现状,刘某某无偿使用并获得一定补偿。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技术复杂,技术比对困难,双方纠纷持续多年,证据不规范,而且专利涉及高校及众多权益人,轻易裁判专利权权属发生转移,将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不利于使用专利的相关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且本案判决结案,并不能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利于双方的发展与合作。法院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从相关当事人为高校的老师和学生等实际情况入手,妥善处理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客观上促进了专利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典型案例。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