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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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之十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01次举报
2016-09-06

案例13
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孙利娟于2011年1月12日在站酷网发布名为《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2011年3月,孙利娟的上述作品获得“红门创意T恤图案大赛”一等奖。孙利娟认为,快尚公司与优岸美致公司在共同生产和销售的女中袖连衣裙上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对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的侵犯。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作出书面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二)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尚公司、优岸美致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孙利娟的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由于在服装上使用作品难以指明作者,客观上不应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孙利娟的署名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库存及在售的侵权产品,连带赔偿孙利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孙利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在印有知名插画师美术作品的服装上标注作者姓名,在服装设计制造行业屡见不鲜,本案不属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作者的情况,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侵害了孙利娟的署名权。考虑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优岸美致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快尚公司经营规模大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遂改判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向孙利娟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服装设计领域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认定。审理法院在考察服装设计领域行业惯例和生活常理的基础上,认定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表明作者身份并不存在客观限制,也不会破坏服装图案的整体美感,且在服装上标注插画师姓名的事例屡见不鲜。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作者的署名权,对于规范服装设计领域著作权使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