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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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九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363次举报
2016-08-30

案例九: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原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书大厦)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音像公司)

  被告: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豪盛公司)

  【案情】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 DVD CD》。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点评】

  本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首次认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莫衷一是,该案的审理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