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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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六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99次举报
2016-08-30

案例六:保鲜盒“容器盖”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鲜乐仕厨房用品株式会社(简称鲜乐仕株式会社)

  被告:上海美之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美之扣公司)

  被告:北京惠买时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惠买时空公司)

  【案情】

  鲜乐仕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容器盖”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在“UGO优购网”以298元购买了“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优购网网站显示“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累计售出7508件。原告认为该收纳盒盖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模具和专用工具,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539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销售商在知道其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停止侵权措施,仍然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并且也未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难以认为其属于善意销售商。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涉案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保鲜盒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日用品,但是,这样一个小小的保鲜盒也蕴含着发明专利。该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容器盖”可以适用于不同尺寸大小的保鲜容器,解决了无盖保鲜容器的保鲜防漏的问题。本案销售商采用时下流行的网络销售方式,但是,在收到专利权人律师函后,销售商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导致侵权事实及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销售商也承担了部分侵权赔偿责任。该案虽然仅仅涉及“容器盖”,但因其销量大、应用范围广,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