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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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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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北京高院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388次举报
2016-08-30

案例一 :“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德国)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

  被告: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宝驰公司)

  被告:李淑芝

  被告:北京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方拓公司)

  【案情】

  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 “ ”、 “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 ” 商标。宝马公司在李淑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世纪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 ”、“FENGBAOMAFENG及 ”、“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 ”等标识,在世纪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 “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纪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纪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 ”、“FENGBAOMAFENG及 ”、等标识,与宝马公司的 “ ” 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宝马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宝马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世纪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宝马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宝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宝马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世纪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1130120********7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