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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分手费” 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7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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