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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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最高院关于违约金的7个典型裁判规则之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9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552次举报
2016-07-09

三、再审程序中恶意违约者约定违约金比例一般不予调整,且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使用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雷彦杰与鞠自全、鞠炳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赔偿的范围是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


本案中,按照鞠自全、鞠炳辉与雷彦杰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雷彦杰若成为金马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应为60%。而鞠自全、鞠炳辉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066月《关于锦绣花园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该项目预计利润总额为500.7万元,其60%300.42万元。这是当事人双方而非单方在转让股权之前所预算到的、所追求的最低利润。鞠自全、鞠炳辉在签订该协议前应当预料到雷彦杰一旦受让股权不成,将可能损失300万元。另外,鞠自全、鞠炳辉原来约定将股权转让给雷彦杰,后又转让给案外人李昭美,两次给付的对价之差达480余万元。鉴于上述因素,雷彦杰一审诉请200万元损失及违约金100万元,总数额均在上述预期利益与可得利益范围内,不违反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赔偿损失的立法精神,二审判决支持雷彦杰有关损失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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