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行为人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主张票据权利的,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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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1年,机械公司以票据金额95%价格从燃料公司的张某手中“贴现”取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销售公司。最后持票人叉车公司申请承兑时,被承兑人以公安机关冻结为由拒绝付款,冻结理由:张某盗取该票据。叉车公司向前手交涉,最终机械公司通过另付对价方式获得票据原件,并据此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前手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
法院认为:①机械公司明知其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仍通过向燃料公司张某支付相应比例现金方式获得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实施的票据贴现行为。《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4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故机械公司通过票据贴现方式获得诉争票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行为应无效,其不应享有票据权利。②机械公司将诉争票据背书转让给销售公司,后因后手被票据拒付而承担了继续付款义务并取得票据原件,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其不享有票据权利事实。机械公司向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判决驳回。
实务要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因违反《票据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无效,行为人以票据行为无因性主张出票人、前手背书人、承兑人承担票据义务的,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286号“某机械公司与某鞋业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见《福州优加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匹克鞋业有限公司、厦门红井兴纺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余巍),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66)。
杜杰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