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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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外为法律行为责任承担14条裁判观点之十三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5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76次举报
2016-07-05

13.合同相对方主张实际施工人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需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的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另一方面需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实际施工人具有代理权。



——张玉航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895号;合议庭成员:王展飞、朱燕、尹晓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认为,张玉航主张张玉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需举证证明张玉的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另一方面需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张玉具有代理权。首先,从张玉航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收款条上看,张玉在借款合同及收款条中均注明借款人为中太集团香格今典项目部,且加盖了中太集团香格今典项目部的印章,具备一定的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但是,从张玉航出借款项的流向上看,相关款项系直接存入或转账存入张玉的会计田美娟、张春莲个人的银行卡,而非存入中太集团香格今典项目部或者中太集团的账户,形式要素上有所欠缺。其次,张玉航与张玉系表兄弟关系,张玉航对张玉的身份、借款的具体用途等情况应当是知晓的。张玉航未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张玉具有代理权,能够代表中太集团借款,故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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