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实际施工人受施工单位的委托,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北京中宇鑫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赣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142;合议庭成员:王涛、梅芳、杨卓;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认为:马旭光只是受赣西分公司的委托,以赣西分公司的名义与中宇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其并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未追加马旭光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马旭光是否是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赣西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无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地质公司关于应当追加马旭光为本案当事人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杜杰锋律师